1989年3月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食用野生动物并无禁止性规定。陈根长回忆,1998年,我国修改《森林法》时,他曾接到许多国外来电,呼吁增加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当时也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加入这一条款,但遭到多数人反对,原因是食野味在我国已有千百年历史。
《法制日报》 20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