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审理认为:“音著协”认为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音著协”作为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其所设网站提供陈少华所演唱的歌曲《九月九的酒》,事先已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其过错仅在于使用陈少华所演唱的歌曲《九月九的酒》事先未取得该歌演唱者陈少华本人的许可,行为显著轻微,并未对陈少华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对陈少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不予支持,酌定“音著协”赔偿陈少华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元。
去年7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即:“音著协”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少华演唱的《九月九的酒》表演作品,同时“修改”市中院判决第二项即:“音著协”由赔偿5900元改为赔偿2900元。
[专家评语]在我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义务并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每一件知识产权案件都可能成为标杆,都可能成为指导其他案件的范例。在合议庭法官的努力下,本案以其新颖性和典型性成为了一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成功案例。法官紧紧围绕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概念“合理使用”进行分析,追溯立法原意,深刻理解法律内涵,以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为基础,准确把握实质公平界限,准确划定法律保护的尺度,得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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