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与朋友去超市买东西,在超市中朋友因为有些事,把他的包放在我的手中。后来朋友发现丢失了手机,但是却无法确定到底在谁的手中时丢失了手机。请问,如何赔偿这个手机,超市有没有责任,该负多大的责任?谢谢了!
答:你的朋友在商场把包交你保管,你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口头的保管合同。因此,你就有义务保管好朋友托你照看的包。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商场并没有什么责任,因此它也不承担赔偿手机丢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从本案来看,商场并不存在不适当的行为,因为手机在你身上,商场不可能了解,你自己对手机应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另外,由于不知道手机是在你们俩谁的手中丢失的,因此,该损失应由你的朋友承担,除非他有证据证明是在你的手中丢的。还有就是,即便手机是在你的手中丢失的,你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你对所丢失手机一事没有重大过失(如像手机被偷)时,你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你们之间的保管协议是无偿的,无重大过失免责。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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