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我驾驶摩托车与同是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张某受重伤,而我只是受了些轻伤,交警指定我预付张某的医疗费用。对此,我很是不服,我认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至多负次要责任,交警不能因张某比我伤得重就指定我预付医疗费。于是,我向交警据理力争,但交警却说我若拒绝预付就扣留我的摩托车。无奈之下,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交警部门的决定,但法院却告知我说,不受理此类案件。请问律师,这是怎么回事?明明我的责任小,却要为对方承担一大笔医疗费,难道我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答:从本案来看,法院不予受理你的起诉并无过错。同时,交警指定你预付医疗费也是从保护人的生命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无论是从道义还是法律规定,其行为都是很正确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指出,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交警部门指定你预付医疗费的决定是合法的,这种急需的预先垫支医疗费不属赔偿的范畴,不需要等到责任认定后来决定,如果你拒绝预付,交警部门有权扣留你的交通事故车辆。同时,你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
但是,并不是说你就没有任何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上面提到的不予受理的诉讼是指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又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因此,你对预付费用有异议,可持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多付的医疗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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