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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继续教育
(二十一)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实现人的终身发展、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有效手段。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重视老年教育。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社区教育网络,围绕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灵活有效地提供职业技能服务及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多样化服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各级各类教育沟通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和“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二十二)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加强继续学习网络和资源建设。大力发展各类数字化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主动向社会开放学习场所和教育设施,面向社会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服务全民学习。免费开放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拓展其教育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优势,集中开发一批网络学习课件和继续教育特色课程,满足不同人群终身学习的需要。依托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和各类高等教育资源,办好安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逐步实行宽进严出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制度,形成开放式教育体系。
(二十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把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政府建立跨部门终身教育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宏观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教育机构和学习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发展终身教育的格局。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倡导全民阅读,推动全民学习。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加强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
(二十四)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大力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巩固民族乡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民族乡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大力发展民族乡职业教育,进一步办好高校民族班。加大对民族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改善民族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积极做好教育援疆、援藏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口支援任务。
(二十五)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把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各项权益。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扩大中小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规模,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快乐成长。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基本实现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加强对特殊教育资源的省级协调和市级统筹,按照特殊教育对象类型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布局特殊教育资源,做到有效综合利用。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
第八章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二十六)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牢固树立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牢固树立人人成才、尊重个性、持续发展的人才观,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个性发展,倡导终身学习。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体系开放、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二十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基础教育着力为学生成长、成人、成功提供知识和能力准备,为全面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职业教育着力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型人才;高等教育着力打造更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
(二十八)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方式,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形式,帮助学生发现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构建灵活开放的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体系,形成以质量和特色为核心的多元化学校评价新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唯学历、唯论文倾向。
第九章办学体制改革
(二十九)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为重点,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办学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三十一)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成立民办学校工会,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建立民办学校重组、变更与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办学水平评估、财务资产管理、广告备案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把民办教育纳入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
第十章管理体制改革
(三十二)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现代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管理的职能和责任。完善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经费等资源配置的统筹,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区管理办法。理顺普通高中隶属管理关系,明确市、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中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普通高中发展的统筹。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市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管理体制。完善高等教育“以省统筹为主、省市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
(三十三)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决策程序,推进重大教育决策公示、通报、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