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部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的说明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文化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文化部机关、文化部所属29家二级预算单位和6家三级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文化部所属国家京剧院、国家话剧院等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等。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文化部所属故宫博物院提供旅游讲解、对外文物修复等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部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二、支出科目
1.外交,指用于经费独立核算的驻外文化处和驻外文化中心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的相关支出。
2.教育,指文化部所属幼儿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财政拨款)的支出。
3.科学技术,指用于部属科学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单位日常运转,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科研单位基础设施修缮及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用于文化部机关人员工资和单位日常运转以及履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文化部职能而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二是用于部属文化和文物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主要是部机关离退休职工工资及管理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支出。
关于文化部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的说明
本表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文化部年度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划分。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文化部机关、部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文化部机关、部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文化产业服务工程、相约北京、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