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会广泛关注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责任应由谁承担的疑问,在将于9月1日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中得以明确。
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就达640多万人,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由于这些孩子流动性较大,一些大中城市难以提前做好学校规划和相应准备,即使城市的学校愿意接收这些孩子,但高昂的“借读费”等支出也让这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望而却步。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地方出现了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但由于这些学校没有正规的教学场所和合格的教师,教学质量堪忧,已成为义务教育普及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法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张宗堂、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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