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释说,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驰名商标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应负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形,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依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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