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指南中《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表,可调整本指南中确定的公共场所量化评价内容、项目,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两年
B级 不少于1次/年
C级 不少于2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效果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附表:1.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2.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3.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5.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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