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加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归口管理的通知》,指定太原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同时,在太原市四县(市)分别确定一所县级综合医院或妇幼保健院负责急产孕妇的生产,全市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患有乙(丙)型肝炎和病毒携带者的孕产妇,开展产科接生工作。
焦 点
科学,还是歧视?
此文件一出台,立刻引起争议。反方认为,一旦定点收治,无异于给去定点医院生产的孕妇打上“乙肝”标签,将其隐私曝光于亲友;有人认为,实行定点收治,是用制度化的办法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有人认为这纯粹是利益驱动,剥夺一般医院对乙肝孕产妇的收治权。
巨大反对声并没有淹没拥护者的声音,正方的观点也很清晰,定点收治“有关科学,无关歧视”。
在我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中,乙肝的发病率和发病数一直高居前列。经研究表明,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一个很重要方式,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母亲所生婴儿中约有40%被感染,而母亲如果是“大三阳”,婴儿被感染的几率会达到90%以上。
山西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冯立忠说,乙肝母婴阻断的技术确实不难,但国家已经明确规定,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有专门的传染病区。有的医院有传染病区,但却没有传染病产科,接收了肝炎孕妇后,还是要到大产科治疗、生产,还是和健康孕妇混在一起。“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归口管理,能够更好地阻断母婴传播,控制乙肝发病率,大大降低乙肝人群的比例。”冯立忠认为,太原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台此项“红头文件”,目的仅在于此。
调 查
目前尚未撤销该文件
面对争议,太原市卫生局专门拟写了实施说明,同时呈交给山西省卫生厅和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寻求指导。
在实施说明中,太原市卫生局列举了文件出台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也规定,对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疾控指标要求,到2010年全人群乙肝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还有卫生部下发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也有相关规定。
据记者了解,太原市卫生局在文件出台前,对近三年来全市各医院收治肝炎孕妇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显示,一方面肝炎孕妇在总的生产孕妇中比例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太原市传染病医院收治的肝炎孕妇在肝炎孕妇总数中的比例也越来越高。至2008年上半年,太原市传染病医院收治肝炎孕妇113名,达到全市医院收治肝炎孕妇总数的76%。“这说明,为了生一个健康的宝宝,肝炎孕妇也在自发地向传染病医院集中。”太原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周丽军说。
截至目前,省卫生厅、太原市法制办均未作出撤销该文件的指令。
评 点
人性化管理才是关键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现实生活中,对乙肝患者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重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被确定为乙肝患者后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修改国家现行法律,停止隔离治疗,而是改善传染病患者的就医条件,让那些被确诊患有乙肝的孕妇,在条件更加优越的医疗机构放心生产。
这其中不存在伦理问题,也不存在法律问题。现行法律既是为了保护乙肝病患者,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健康的孕妇。对乙肝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不是一种歧视,而是一种关怀。在整个社会对传染病缺乏普遍认识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孕妇的诊断资料,建设花园式的就医场所,让患者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科学管理既包含建设设施齐全的医疗机构,同时也包括人性化服务、尊重并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假如医疗机构在接生的过程中,害怕出现感染,而采取一种不人道的接生方式,那么,就会让更多的乙肝携带孕妇敬而远之;假如医疗机构在同一个医院收治许多传染病重症患者,缺乏对孕妇的特殊保护,那么,社会各界就会更加歧视这些孕妇。所以,各级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硬件和软件上下功夫,采取实际行动对乙肝患者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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