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从2007年11月1日起,江西省对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不得越权自行定价。
据悉,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省级医疗机构及中央机关、部队在昌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其他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按属地原则授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并报发改委备案。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原则上应低于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同一品种规格药物制剂在同一市区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原则上执行同一价格。
因临床需要,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调剂购进的制剂,由医疗机构以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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