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晚报讯 由省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除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元外,云南省省级财政按照社区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元,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据悉,县(市、区)政府原则上要按照每3至5万居民的社区或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000至6000居民的社区或每个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今后,城市新建或改建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中,必须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确保与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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