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等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创业板投资"无资金门槛" 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直投创业板须两年股龄 投资需签风险揭示书][创业板投资存在五大特别风险]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为什么要在创业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答: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
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所列示的条款,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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