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议在设计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时,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因职业、身份、地区的不同社会保险待遇差距过大。不少意见提出,有些地方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别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远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这使得企业为农民工的缴费大大降低,建议取消把农民工养老保险单立制度的规定,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有的意见建议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此外,有的地方对于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的就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有的地方规定外地户口就业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对这些现象,许多意见建议取消户籍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社会保险应当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做到全国统筹。目前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各地是五花八门,很多都只是县级统筹。一些意见提出,统筹层次低,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保证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碍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同时,也使得费率、缴费基数各地极不统一,造成保险待遇地区差异大的弊端。多数意见要求提高统筹层次,认为草案中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顺乎民心、尊重民意。有的意见认为医疗保险也要提高统筹层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职工就医看病。有些意见希望尽快实行全国统筹,为防止全国统筹方案迟迟不出台,建议制定全国统筹时间表。还有的意见提出,全国统筹难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责任,建议深入研究、精心设计,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
八、加强对社会保险的行政监督,理顺监管体制。有的意见提出,社会保险法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促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偏远地区的企业,不参保、部分职工参保、不足额参保的情形还不少,建议在鼓励劳动者维权的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管。有的意见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而具体行使监管权的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人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一个极大的制度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格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
九、授权性条款太多,建议明确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缴费费率、养老金计算标准。不少意见提出,草案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授权性条款过多,可操作性不强,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权政府作规定。社会保险法关系重大,涉及到全体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应当规定具体一点,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的意见认为,法律的要旨是明确权利义务,草案有关参保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应含糊,应当把保险义务和保险待遇写清楚,防止部门利益影响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费率不一致,使得地区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也阻碍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的意见提出,最低缴费年限应当明确、合理且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调整。目前养老金计算办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理解,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职工往往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建议明确规定费率、费率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待遇计算标准,并加大宣传,让广大职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数,清楚自己该缴多少费,享受什么保险待遇。
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伟大实践行动。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以往,标志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现已将各界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的意见汇总(一),刊登到中国人大网,同时希望在以后征求意见的时间里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制定出的社会保险法更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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