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热烈,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时,共收到意见47511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的意见47324件,通过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主要报刊刊登的意见21件,来信166件。此外,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网站有网民跟帖2万多条,相关博客文章200多篇。各界群众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认为制定社会保险法是一项民心工程,有助于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是一件大好事。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于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早日出台。同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反映了一些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许多意见提出,国家应当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不分公务员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及自由职业者。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服兵役人员在服役期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将服役期视同缴费期。
二、缴费负担偏重,建议适当减轻。一些意见提出,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缴费负担偏重有两个原因:一是费率偏高。二是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规定,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当地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低收入要按高基数缴费。有的意见提出,当地平均工资的统计和计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议缴费基数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为准,与当地平均工资脱钩,明确社会保险费的提高必须慎重,须经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监督。
三、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少意见提出,养老保险要做到广覆盖,同时却规定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这让人不能理解,建议取消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一些意见提出,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这使得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要么放弃已有的缴费年限,要么在丧失收入来源的同时,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以及个人缴费之和。还有的意见提出,很多40、50岁的人以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
四、对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进一步规定。很多意见赞同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认为这将解决目前因为异地不能转移接续所带来的退保、同时在两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报销医药费来回奔波等不合理现象,必将提高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方便参保者享受保险待遇,希望该规定能尽快执行。一些意见认为,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操作性不强,到了实践中难免又会“好经念歪”,建议把好事做到底,对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完整,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程序,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空间。
五、应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400亿元,但保险待遇水平却偏低,报销起点高、报销比例低、封顶线也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这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有的意见认为,医疗保险应当大病、小病都管,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感冒、发烧等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解决大病花费大的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在医疗保险报销,门槛高、手续复杂,成为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障碍。建议社会保险法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加强对医院和药店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小病花大钱的现象,否则医疗保险作用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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