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中国保监会在总结前一阶段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保监会实施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在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推进保险分类监管对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风险,发挥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类监管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了有机的整合,分类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把握监管重点,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来源: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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