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昨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受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的闸门正式打开。但尚未有券商明确表示昨日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昨日起可按相关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开展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新业务的书面材料,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记者昨日致电了首批参与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没有券商明确表示昨日递交申请。
昨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不会在周一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特定通知。据了解,特定的通知文件一般只发给圈定范围的试点券商,即参加过此前两次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联网测试的券商。
自11月8日第二次融资融券联网测试结束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等11家参与了两次联网测试的券商就开始准备申请材料。
华泰证券融资融券部的一位人士昨日表示,尽管试点券商的资质条件和标准还不明确,公司会尽快向监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与华泰证券相同的是,国信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人士昨日也表示,公司会尽快递交融资融券申请材料。
由于券商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融资业务,有媒体报道称上半年亏损8.75亿元的东方证券可能无缘首批试点。对此说法,东方证券融资融券部的王小姐昨日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确定是否要递交融资融券申请,也不知道公司能否成为首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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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认为,监管缺位是本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证监会对国外的做法不能照搬照抄,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发展金融衍生品。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市情出发,按照金融创新与市场接受程度相匹配,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审慎推出符合实际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同时完善并创新对产品和机构的监管。(记者赵侠)
解释
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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