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将包括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各方。
扩大后的检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的,证监会责令改正,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征求意见稿明确,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形;证监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能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提高规范运作程度,这是资本市场的长期利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现场检查是我国独有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需要、行之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模式,是与非现场监管互为补充的重要方式。1995年开始,证监会独创性地开展了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试点工作。现场检查大大提高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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