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9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报告提出,证监会将从强化监管机构对会计监管个案认定权、加强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等四个层面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报告同时指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和信息披露问题较多。
就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证监会有关部门表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同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于明年7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关配套指引文件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近期,将从开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调研活动入手,摸清情况,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约束力。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特别是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证监会已着手结合新旧准则变化、监管重点及执行中的问题要求对现有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梳理,力求为报表编制者提供一致性的编报指引,帮助报表使用者方便快捷的通过财务报告获取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
第三,证监会正在研究加强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建立强制性后续教育制度和诚信监管档案,切实提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
第四,强化监管机构对会计监管个案的认定权,规范相关监管原则的信息发布渠道。近期将在证监会系统内部先行建立会计个案的应急反应机制,保证监管系统内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应进一步规范相关监管原则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从监管情况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会计和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报告称,其中所涉问题主要包括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以及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例如,部分公司没有根据等待期的定义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忽视了激励方案中的服务期条款等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导致应该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的期权费用一次性计入会计期间,造成当期巨额亏损。再如,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公司,大部分公司没有确认股东低价转让股票而由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对于公司采用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来说,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统一。另外,多数公司没有披露如何对可行权数量做出最佳估计,也没有披露期权总费用的估计以及在等待期内各年度的摊销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披露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的相关假设。(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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