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婧妤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大盘蓝筹股“肯定在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但具体是多少只还要公布一个明细”。他说,融资融券试点工作启动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06年公布的业务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的证券范围和名称。
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预计,沪深300(2165.847,-77.81,-3.47%,吧)中多数股票可能入选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名单。
根据沪深交易所2006年8月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均可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其中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还需满足在交易所上市满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等硬条件。
该细则还进一步规定,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此外,上述标的股票还需达到近3个月内的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等指标。
据粗略估算,以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两市达到“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标准的股票超过1200只,达到“融券卖出标的股票”标准的个股约在900只左右,占交易个股总数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6%和57%。
在首批公布标的证券的数量及种类这一问题上,上述负责人表示,大盘蓝筹股肯定在标的证券范围之内,但具体是多少只还要公布一个明细,他还提到,“标准在实施细则上已经有了,比如根据市场规模,根据流通量(等指标来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已有实施细则的标准来看,标的证券的门槛其实并不高,但并不是符合条件的证券都能成为试点证券,初期为了控制风险,“划线”可能比较严格,标的证券的范围也会比较小,同时由于流通盘较大、证券公司持有较多、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较好,起初的标的证券将大多在蓝筹品种中产生,ST类绩差股入选该名单的可能性极小。
此外,某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负责人也向上海证券报表示,已有的细则对作为抵押品的证券和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并未分开规定,此后出台的经过修正的细则可能会进一步“分门别类”。
“作为抵押品的证券范围不会限制得很死,但将以大盘蓝筹股为主,沪深300中多数股票可能都会入选这个名单。”他进一步表示,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也将以大盘蓝筹股为主,但限制会比融券卖出宽松很多,“有可能跟抵押证券的范围差不多。”
在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确定上,该负责人认为,“肯定比融资买入更严格”,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或将单独给予一个较为严格的标准,他提到,首批卖空标的名单包括50ETF、180ETF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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