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监管缺失导致行政监管承载过重
报告指出,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他职责,仅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
另外,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唐建“老鼠仓”事件并不少见
在总结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报告特别指出,利益冲突类违法是本年度券商、基金公司违规的新焦点。
2007年,券商、基金公司违规的案例虽然只有联合证券宋华峰和上投摩根唐建两起个案,但在业界和舆论界却反响巨大。
报告认为,事实上,类似被查处案件的利益冲突在业界并不鲜见,例如在不同时段为不同级别的会员提供研究报告,事先购买或推荐利益相关者购买再发布研究报告,发布研究报告为主力打压吸筹拉高出货服务,透过防火墙为自营部门提供股票信息,基金经理自建”老鼠仓”谋利,利用公募基金的力量拉抬股价为利益相关者谋利,等等。由于“潜规则”的存在以及缺乏有效的举报纠察机制,常见的利益冲突违法只有依靠“偶发”的举报或媒体曝光才得以进入监管机构的视线。(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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