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步入常规发展新阶段。
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全文见6版),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使之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所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在保护客户资产安全方面,两个细则分别从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客户委托资产独立,强化内部、外部监督以及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四个方面加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
在防止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方面,两个细则均要求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
证券公司要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结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
如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义务,并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进行了规范。
同时,细则要求,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细则强调,客户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将自有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产获得的收益由客户享有,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未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据了解,目前已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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