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公布灾区理赔应急规定,放宽身份证明要求和保单交费期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业抗震救灾人身伤亡给付服务八项应急指引》,其中要求灾区无保单保户也应获得赔偿。
以往保险理赔要求提供保单、身份证等一系列单证证明,在灾害过后实际情况是,很多单证都很难提供。保监会表示,对因灾造成的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单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库相吻合,就可以进行无保单受理。
同时身份证明要求也放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丢失或损毁的,或者对按合同约定申请给付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的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可由乡镇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或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尽早给付。
除了上述规定外,根据保监会出台的应急措施还包括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合理确定伤残给付条件,尽早给付;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免除相关应收费用以及提供优惠利率保单贷款等。按照这些应急规定,保户到临时救治医院就诊,都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处理。对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消费者交费困难,保险公司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交费。
截至5月2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0.2万件,已付赔款9234.5万元,比5月24日增加452.5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6499.1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273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