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六个监管文件发布向业界公开征求意见
近期,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制项目组根据业界反馈的修改建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实施新资本协议风险缓解处理指引》、《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指引》、《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等六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形成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并向业界征求意见。
单级别风险暴露超过总量30%,商业银行须提交证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规定,对主权、银行、公司风险暴露直接采用评级的方法确定单个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风险分池的方法,将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分配到相应的资产池中。
关于债务人的评级,《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最少应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可以设定超过本《指引》规定的债务人级别,但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如果风险暴露集中在特定市场和特定违约区间,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足够的级别;若单个风险级别的风险暴露超过所有级别风险暴露总量的30%,商业银行应有经验数据向银监会证明该级别债务人的风险程度和违约概率相同。
银行全部投资超过银行资本60%,超过部分从银行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指引》规定,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指引》明确,股权风险暴露是指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资产及收入方面直接与间接的所有权)。银行的单笔大额投资超过银行资本的15%或全部投资超过银行资本60%的,超过部分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不作为股权风险暴露处理。
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孳生的收益;(二)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三)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风险缓释原始期限须不少于1年,剩余期限必须大于3个月。《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风险缓解处理指引》规定,初级法对金融质押品的处理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LGD)的调整,对无认定担保的公司、主权和银行的高级债权,标准违约损失率为45%;对公司、主权和银行的全部次级债权,不区分有无风险缓释技术,标准违约损失率为75%。
如果风险缓释的期限比当前的风险暴露的期限短,则产生期限错配。如果存在期限错配,那么风险缓释的原始期限必须大于等于1年,并且风险缓释的剩余期限必须大于3个月。否则从资本角度不承认风险缓释的作用。
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评“优”者享受5折优惠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规定,采用映射监管标准法的银行,要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与五个监管类别相映射,每个监管类别总体上与下面的外部信用评级一致,五个监管类别分别对应一个特定的非预期损失风险权重,分为优(70%)、良(90%)、中(115%)、差(250%)、违约(0%)。
在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或银监会认为银行授信和其他风险特征比监管风险类别确定的标准要高的情况下,对于项目融资、商品融资、物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允许银行给评为“优”的风险暴露50%的优惠风险权重,评为“良”的风险暴露70%的风险权重。
保险缓释资本额度不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用于损失计量和验证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要有5年的观测期,如果银行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允许使用3年期的内部历史数据。
《指引》规定,在计量操作风险时认可保险的风险缓释影响。保险缓释资本额度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银行享受这种风险缓释作用的前提是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储备账户作为发起机构资产,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利率和货币掉期。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
《指引》规定,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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