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六个监管文件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新的文件要求银行对商业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予以计提。
银监会此次征求意见的六个监管文件分别涉及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风险暴露分类、风险缓解处理、专业贷款风险计提、操作风险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分门别类明确了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注意事项,要求银行对商业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予以计提。
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该指引规定,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应遵循对应关系。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资本计提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划分专业贷款必须遵循的关键标准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为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入。预测贷款形成的资产未来的现金流,而不是债务人现有资产的现金流,是银行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根据本轮征求意见稿,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商业银行可以自愿实施。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评级法计提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修改建议将于2008年5月16日前收集完毕。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此指出,新资本协议作为“清偿力”监管标准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国银行业应在本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在准备过程中要重视流动性风险和其他新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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