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及其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要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分项披露。同时,对证券公司及相关方年报审计提出更高要求。
《特别规定》指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准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新准则明确,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披露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同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披露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此外,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重大投融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等。
新准则仅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充分披露。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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