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 李伏安
20世纪60年代以来,面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地球上每一个人、家庭、企业、机构和政府的共同利益。
一、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ing, 简称SRI,也称为“可持续责任性投资” Sustainable & Responsible Investment)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社会责任投资是将传统的衡量风险与报酬投资模式,加上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等视角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是希望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促进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环境。
SRI融资方式实质是人类新型的环境观在经济领域中的投影,它强调现代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应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唯一目的,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决定了人类消费的对象、方式,直接影响了能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并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企业必须正确引导人们的需求和消费,特别是对有违环保的产品生产和消费严加限制。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生存价值和求生方式,将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作为谋求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前提。
金融与环保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了对节能环保型行业的支持,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环保型企业才能得到长期发展。金融行业要获得长远利益,必须加大对环保行业的投入,这种发展趋势不可逆转。作为社会资金的最大提供者,银行在利用信贷杠杆约束污染企业发展、帮助污染企业进行治污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环保型企业和环保产业(包括产品的技术研究、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企业只有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社会责任感,才能取得长远发展,从而保证银行盈利。
二、我国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努力
近年来,我国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所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主要有:
(一)2005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新《公司法》第5条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可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司利益不能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相反,公司理应对公司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环境、劳动者等承担一定责任。
(二)2005年10月国家发布“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着力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社会,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环境保护方面,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对自然生态环境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开发机制,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此外,“规划”还强调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三)2007年6月,我国发布的《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表明,“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监管、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是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三、在鼓励社会责任投资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金融系统首先要调整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银监会通过行使监管职能、制定金融规章,督促各商业银行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以此推动经济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银监会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2004年和2006年银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实行严格贷款审批制度,严禁银行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和投资增长情况,对已投入的贷款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二)2007年5月,银监会联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8部委开展了一次全国性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专项大检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监测、遏制资金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流动,以防止“两高”行业增长过快。
(三)2007年7月12日,银监会、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于控制“两高”贷款,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整和压缩“两高”行业贷款,继续强化对“两高”行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即“三查”)工作,并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并强调“各商业银行要将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四)2007年4月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环境保护方面,《指引》突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两方面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一是制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计划,尽可能减少机构自身日常营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二是有效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枢纽作用和间接影响力,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支持客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客户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以降低信贷标准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向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发放贷款。
四、商业银行是社会责任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
目前,随着各国社会责任文化意识的普及和增强,环保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规则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清晰,各类经济机构和市场主体均在不同领域探索和实践社会责任的方式和做法,商业银行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也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如:汇丰银行(HSBC)是将环保因素纳入到信贷和风险评估流程中,要求客户的信贷项目需符合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环保条件,还在林木产品、新鲜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化工和能源等高环保相关行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贷款指引。其在今年还推出了绿色设备融资业务(Green Equipment Financing)。
花旗银行(Citi bank)是美国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的银行之一,在内部建立非专职但有多方参与的环境事务管理机制,包括:环境与社会政策评估委员会、环境政策和流程培训机制、环境与社会问题风险管理机制、外部公共和私人事务合作机制以及涉及环保的业务开发机制等。
从全球实践来看,近年来绿色金融已经在国际各个领域得到关注和发展:
1992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金融倡议项目(UNEP FI),其宗旨是可持续金融理念的推广和普及,侧重于理念和原则条款,倡导一种共识和行业守则,进而督促金融机构投身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并通过加入组织,促进交流与合作。目前,世界上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顾问公司等170多家机构加入该组织。根据该组织的调查显示,以欧洲、澳洲、日本和北美地区为先导的全球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各协议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目标。为此,“碳排放权交易”应运而生,旨在利用经济手段来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允许已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将多余的减排份额有偿地转让给未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及由其建立的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都提供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或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期货合约交易。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我国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排放权卖家。香港正在积极策划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交易范围之内。
2003年6月,7个国家的10个主要全球性银行宣布实施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这是商业银行管理与项目融资有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今后这些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资金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融资,不分产业领域,都要实施这些原则。
五、提升金融行业的绿色金融理念,谋求长期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们希望并鼓励商业银行能够提高认识,加强对绿色金融和社会责任投资这一命题的研究,并进行有效实践,这是金融行业内部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共同需要:
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对企业具有的引导、鼓励或约束的作用,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如果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支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将损害银行自身的竞争力。
其次,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处于同一竞争平台,竞争的内容不仅包括技术、产品,更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商业伦理和道德水准的竞争。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易于不断改善自身形象和信誉,增强利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共赢发展。
最后,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应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激励的通道实现。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需要树立长期稳定的政策导向,建设适合企业社会责任中长期持续的外部环境和平台,有利于综合平衡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损失和长期整体收益。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角色,对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有一个战略上的协调一致。同时,在业务经营过程中要通过具体管理流程和经营手段贯彻这一战略,在客户和项目选择上需要用市场化的管理模式,综合测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微观层面上,应由银行主导最终的投资取向,而不是政府和监管机构。
我国应积极承担其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三重责任。重视并实践社会责任投资与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有着共同一致的价值取向。社会责任投资已经逐步成为全球社会的共识,也应该是我国金融行业和社会群体的共识。实现“产业环保化、环保产业化”,银行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的配合:一是通过控制、减少甚至停止对“两高”行业的贷款,从而控制能源消耗,减少污染;二是通过增加贷款以及金融优惠政策,支持环保型、创新型、技术型企业的发展,支持环保、科技产品的发展。
当前我们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精细化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与全社会的协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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