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将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
该所还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上使用了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时,若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其中,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该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指引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如果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则应承诺若计划未来出售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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