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车船税的计算、滞纳金计算等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昨天(9月17日)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一系列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以方便国内众多纳税人进行相关计算。
通知透露,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在补缴税款方面,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其往年补缴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同时,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在滞纳金计算方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其中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而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