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再度升温。
部分专家认为,目前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并未成熟,由于存款原本是国家隐性信用担保,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后反而会使储户觉得不保险,从而引起人心不稳。
应该说,这种观点代表了一些普遍心理。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实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国家对个人兜底。如果有金融机构退出,一定是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偿付,机构债权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支付个人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清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可谓没有任何风险,从而成为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最主要形式。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政府长期对存款实行隐性全额担保,虽然对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可银行在经营中把盈利留给自己,把风险交给政府承担,增加了国家巨额经济负担,已经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才是最值得恐惧的。
自1997年关闭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来,我国已经关闭了近700多家金融机构。有央行官员指出,为处理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债务,国家已经支付了数万亿元人民币。这种政府担保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对金融机构应有的市场监督,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因缺少优胜劣汰的商业法则,在缺乏一个规范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情况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三驾马车”中,证券和保险业都已分别建立了自己的保障制度,唯独银行业缺失这一重要制度安排。正是意识到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今年初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识之士指出,在我国保持了多年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主要商业银行改革已经完成并成为上市公司之时,推出这一制度并不会对储户信心带来多少冲击,从而实现制度上的平稳转换,因此在时机上可谓恰逢良时。可以预见,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改顺利推进之后,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呼之欲出。
更重要的是,和所有保险公司一样,存款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要考察相关银行的业务运营情况,资本充足情况和财务健全状况等,这就无形中对银行构成激励,促使各银行审慎经营、良好管理以获得投保资格。长此以往,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力自然也会有明显改观。(记者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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