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加快全国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进程。日前,国务院下发意见明确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的划分方式、功能定位、财政投资政策等相关内容,确定今年9月形成初稿,12月上报国务院审议,明年6月形成规划初稿,11月完成规划送审稿,并与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类功能区定位明确
意见称,功能区突出主功能和主导作用,同时,不排斥其他辅助或附属功能。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域主体是集聚经济和人口,但也要有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区等;限制开发区域主体是保护生态环境,但在生态和资源环境可承受范围内也可发展特色产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
优化开发区域未来主要是通过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产业,减轻人口、资源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和生态环境的压力;重点开发区域则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增强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能力。
而限制、禁止开发区域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生态屏障和自然文化保护区域。
采取不同政策
我国四类功能区划定后,国家将采取相应的政策。中央和省以下财政重点增加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支持,用于其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政策上,研究提出不同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同时,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鼓励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缓解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