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等机构投资者应成为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这是非常合理的。相关明确政策有望近期出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陈晗在昨日举行的“2007年第四届中国衍生品工具高峰会”上如此透露。
明确政策有望较快出台
陈晗建议,作为机构投资者的QFII和保险公司,应当成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参与者。他认为,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投资国内股票市场已经允许了,那么股指期货等配套的对冲产品也应该允许他们参与。
陈晗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是非常必要的。建设中金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培育我国机构投资者和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新形势下,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已经扩展了,不再只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还包括QFII、保险公司。
他表示,根据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监管机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中金所会进一步修订和正式推出各项交易所规则。预期股指期货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会员准入规则、证券公司做介绍经纪商(IB)、期货公司能否取得交易经纪资格和结算资格等相关规则,可能会在近期出台。
五类机构不同参与模式
陈晗认为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模式不同。他建议,基金公司可经证监会批准,允许部分优质基金公司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中金所对接纳基金公司成为交易会员的准入标准,首先是基金公司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其次从其合规性、业绩表现、当前管理资金规模、内部技术与风险管理准备等方面加以限定;对于未能达到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准入标准的基金公司,建议可以通过成为期货公司客户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在证券公司参与模式上,陈晗认为证券公司主要在自营、资产管理以及经纪业务三方面可能涉及到股指期货。在自营业务参与的路径上,建议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证监会批准,逐步给予部分优质证券公司以交易会员身份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资格。中金所对接纳证券公司成为交易会员的准入标准首先是证券公司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其次从其经营规范性、净资本规模、技术与风险管理准备等方面加以限定;对未能达到成为中金所交易会员准入标准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成为期货公司客户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基本同基金的模式相似;而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则可以由期货公司专营,但可以允许部分证券公司充当介绍经纪商(IB)。
陈晗还将QFII纳入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的考虑范围内,并对其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可以考虑限定QFII参与股指期货须以避险为目的;限定QFII持有期货头寸的保证金不超过其汇入帐户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一定比例;在特别情况下,经外管局批准QFII可临时增加额度以满足追加保证金要求。在QFII的参与路径上,陈晗则建议QFII须作为客户参与股指期货,须在境内期货公司开户交易,须在境内期货公司或境内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交割。
至于保险公司的参与路径,陈晗认为,可以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允许部分优质保险公司以交易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初期主要是以中金所的特别结算会员身份,参与金融期货结算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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