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于个人缴费养老保险
●建立多档次可选择养老保险
●建立可携带可接续养老保险
●建立待遇同等一致养老保险
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化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风险,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据统计,2005年全国城市从业人员为2.5亿左右,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1亿左右,剩下的1.4亿左右就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季节工、小时工在内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但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有关情况设计的,不能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人员流动化和单位淡薄化等新情况的要求,需要打破原有制度框架,建立起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新制度。
建立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要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是不能直接参保的。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是很不确定的,很难以单位的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因此,需要打破必须以单位名义参保之限制,建立起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现行制度执行,无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新制度执行。如果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便覆盖了“单位人员”和“非单位人员”,弥补了现行制度只覆盖“单位人”的制度缺陷。
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往往是收入偏低的群体,缴费能力不强。为了顾及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应当将缴费水平分成高中低等档次,供灵活就业者选择。按照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基本精神,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2元,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的月缴费金额为2732×20%=474.4元,年缴费额为5692.8元,如此高的缴费致使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通过将缴费分成高中低等档次,将更能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建立缴费可携带、可接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取信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外地户籍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由个人全额缴纳的,与单位劳动者缴费情况明显不同。单位的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通常单位的缴费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个人的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一旦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将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对于个人全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将难以接受这种所谓的不转移统筹基金的规定(现行办法中,也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分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单位不稳定,可能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甚至跨统筹地区流动,可携带的养老保险缴费必须到其他统筹地区能够接续,否则,他们会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质疑,甚至会抵触参加养老保险。
建立待遇同等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参保。在灵活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是农民工。根据当前各地执行情况,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城镇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不同。按照现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通常15年)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但是,各地并没有明确农民工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便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往往规定,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农民工个人账户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数额低微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十分显然,这种待遇规定必然导致农民工难以得到真正的养老保障。也正是由于这种明显不公的待遇规定,导致部分地区的农民工退保。因此,建立待遇同等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动力所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 褚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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