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推动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等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节能监察办法。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制(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云南、贵州、广西、新疆等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强化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污染减排,尽可能多削减氮氧化物,力争2014-2015年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年能源消费量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地区和东中部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实行重点管理,出台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18个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要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到2015年超额完成目标的20%以上。低碳试点省(区)和城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出台对进度滞后地区的帮扶督办方案,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等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附件:1.2014-2015年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2.2014-2015年各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3.2014年各地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附件1
2014-2015年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地区 |
淘汰任务(万蒸吨) |
北京 |
0.9 |
天津 |
1.2 |
河北 |
2.2 |
山西 |
1.0 |
内蒙古 |
0.9 |
辽宁 |
1.0 |
吉林 |
0.5 |
黑龙江 |
1.0 |
上海 |
0.5 |
江苏 |
1.1 |
浙江 |
1.4 |
安徽 |
0.6 |
福建 |
0.3 |
江西 |
0.2 |
山东 |
2.3 |
河南 |
1.0 |
湖北 |
0.4 |
湖南 |
0.3 |
广东 |
0.5 |
广西 |
0.1 |
海南 |
0 |
重庆 |
0.1 |
四川 |
0.2 |
贵州 |
0.1 |
云南 |
0.4 |
西藏 |
0 |
陕西 |
0.8 |
甘肃 |
0.3 |
青海 |
0.1 |
宁夏 |
0.2 |
新疆 |
0.4 |
合计 |
20 |
注:分配淘汰任务参考了各地区现有的中小锅炉容量,并加大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淘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