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12 运行和维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废水处理厂(站)应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和设备。
12.1.2 废水处理厂(站)由第三方运营时,运营方应具有运营资质。
12.1.3 废水处理厂(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等文件。
12.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 运行管理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废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及运行质量。
12.2.2 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12.2.3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如是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12.2.4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须执行相关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12.2.5 风机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12.2.6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2.2.7 废水处理站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运行率100% (以实际天数计)达标率大于95%(以
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大于90%。
12.2.8 废水处理厂(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纳入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工艺要求,
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2.2.9 调节池内的沉积物应1-2 年清理一次。
12
12.3 水质管理
12.3.1 废水处理厂(站)运行过程应定期采样分析,常规指标包括:pH 值、CODCr、DO、SS、NH3-N、
BOD5、TN、TP、镜检、色度等。
12.3.2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数据传输应执行HJ/T 355 和HJ/T 212 的规定。
12.3.3 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应定期进行取样,进行人工监测,比对监测数据。
12.3.4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时,pH 值、CODCr、DO、SS 的取样和分析化验每班不应少
于一次;污泥浓度、NH3-N 、TN、TP、镜检、色度取样和分析化验每天不应少于一次;BOD5 等项
目的分析化验每周不应少于一次。进水水样可分别测定或混合测定,出水水样宜分别测定。
12.3.5 调试、停车后重新启动和发生突发事故时应增加监测项目的分析化验频率。
12.3.6 应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根据处理工艺选取的控制点进行水质取样。
12.4 应急措施
12.4.1 根据废水处理厂(站)生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
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理的条件。
12.4.2 废水处理厂(站)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