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统筹安排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环境管理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2010年是“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环境监测任务十分繁重,请结合各自实际,合理安排,确保国家环境监测任务圆满完成,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做出贡献。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
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方面,是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
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
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努力实现说得清
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得清潜在
的环境风险,真实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
理提供技术支撑,为公众了解环境状况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立法、政策、制度、规划和能力建设工
作的力度,出台《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和编制,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
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
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2010 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各项考核工作任务
繁重,需要大量的环境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尽早整
理和分析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为考核“十一五”
环境保护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一、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是掌握和评价空气、地表水、噪声、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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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土壤和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是环境补偿机制实施的关键,是考核保护环境工作成效的依据。
1.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
完善本行政区内的空气质量、酸雨、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地
表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噪声、辐射、界河水
质、重点污染区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质量等监测制度,
制定本行政区环境要素的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下级环保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2.加强 “十一五”规划目标考核监测和环境质量监督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国家和地方的“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
的环境质量约束和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用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反映“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特别是建
立了环境补偿机制的地方,更需要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同时
要加强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地表水中的高锰酸盐指数的监测,根据
其浓度变化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成效。
3.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
省(市)和列入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的村庄(乡、镇)
按照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各地可根据情况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
点,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用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
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努力做到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
4.实时发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近年来地方环保部门建设
了大量的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的自动监测系统,要加强对自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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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设备的维护和保证数据的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测设备在预警监
测方面的作用。同时向全社会实时发布自动监测数据,进一步满足
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效能。
二、抓好污染源监测工作
污染源监测是为了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
量的监测活动,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
5.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
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
中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继
续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保证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
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开展对地方监管的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工作,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
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 号)和《2010
年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名单》对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有条
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污染源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监测工作。
6.加强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各
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
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
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组织实施,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监督职责。省级环保部门还要加大对市级环保部门开展对自动监
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加强对环保部门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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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7.开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
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的
要求,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的减排三大体系中的监测体
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地方总量计算之中。
8.加强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和《关于
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污染源普
查动态更新和环境统计等各项技术支持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
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所实施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
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
9.大力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9-2011 年)〉的通知》(环办〔2009〕56 号)(以下称“三年行
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开展“三
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和发证工作,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职责。要制定具体工作
计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
实在在的成果。
10.加大环境监测人员素质能力的培训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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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履行对全
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的责任,通过送出去培训、举办培训班、指导
地方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
11.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
第一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各省环保部门要及早组织环
境监测参赛队伍,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
能的培训,以此激发全国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
务技术的热情。
四、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信息发布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监测工作成果的体现,重视环境监测报告
的编制和使用,对促进和改进环境监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每年必须向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13.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对外发布。
14.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报告书》,向
社会公开发布,并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15.省级环保部门年底前编制本辖区《环境质量概况》上报环境
保护部。
为了全面评价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各省将国家监测任务以外的
自行监测数据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评价数据的补充。环境
保护部将对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工作开展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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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监测工作体现环保部门掌握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应
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关系环保部门的工作能力。
16.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质量、污染
源监测数据和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
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及早应对突发环境事
件,争取应对工作的主动。
17.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产业结
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和
人员的储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障应急监测经费,发生污染事
故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做好应急监测
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力量支援工作。
六、落实国家环境监测任务
为了评价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并分析其变化趋势,掌握影响国家环境
质量的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地方环境监测工作,履行环保国际合作的
责任,考核国家环境保护任务的实施情况,国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8.高度重视国家环境监测任务。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由环境保护
部管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控网开展地表水
水质、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城市空气质量、沙尘天气对
空气质量影响、酸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对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站、农村站和地
表水水质自动站,并实时进行预警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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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省级、重点区域或流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19.发挥环境卫星的作用。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及时
无偿给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环境卫星的遥感数据,加强对遥感技术在
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在“三湖一库”和重点
水体开展水华监测,在重点农区开展秸秆焚烧监测。举办培训班,
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在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20.加强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质控监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
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的抽查工作,各环境因素的抽测率不少于
10%。各级环保部门要保障国家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帮助承担国家
环境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处理好与地方环境监测任务的关系。国家环境
监测任务的监测数据地方环保部门共享,作为地方环境监测的补充。
七、着手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
“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对今后五年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工作。
21.编制环境监测规划。各级环保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环境监测机
构、人员、设备和能力,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
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并把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
划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之中。其中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关系到环境
监测任务的完成水平,是环境监测规划的重要内容。
22.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每年都安排大量的资金用
于地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经费补助,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
资金要求使用,严禁挪用。积极争取配套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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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项目验收,使中央资金尽快发挥作用。同时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
对下级环保部门使用中央资金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3.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是环保部门的重要力
量,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队伍的发展,帮助解决环境
监测人员工作任务重,长期加班加点,福利水平不高的问题,用最
大的努力解决人员编制、监测经费、业务用房等问题。
附:2010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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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10 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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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14
一、环境空气监测………………………………………………………………………14
二、酸雨监测………………………………………………………………………………15
三、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6
四、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17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18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9
七、界河监测(环保部已下发监测方案)……………………………………20
八、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20
九、“三湖一库”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21
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24
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25
十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31
十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33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33
十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33
十五、农村空气自动监测试点………………………………………………………37
十六、国家空气背景值监测…………………………………………………………38
十七、温室气体试点监测……………………………………………………………38
十八、臭氧试点监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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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灰霾试点监测……………………………………………………………………40
二十、地表水自动站VOCs 试点监测……………………………………………41
第三部分 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42
二十一、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42
二十二、中日韩东北亚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监测………………………43
二十三、中俄界河联合监测(另行安排)……………………………………44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44
二十四、全国水质监测能力验证……………………………………………………44
二十五、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44
二十六、地表水国控断面核查监测………………………………………………45
二十七、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45
二十八、饮用水源地核查监测………………………………………………………46
二十九、近岸海域水质核查监测…………………………………………………47
三十、噪声核查监测…………………………………………………………………48
三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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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部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实施,
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
一、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2.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日报以SO2、NO2 和PM103 项为主,有条件的城市按照《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开展其他项目的监测(有些
项目可以手工监测)。
3.监测时间
每天24 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
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环保重点城市按日报要求格式上报,其他城市以excel 格式上
报点位日均值(mg/m3),例如:
城市代码 城市名称年 月 日点位代码点位名称SO2 NO2 PM10
320100 南 京 2008 12 18 51 玄武湖0.028 0.053 0.104
320100 南 京 2008 12 18 53 中华门0.046 0.019 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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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代码 城市名称年 月 日点位代码点位名称SO2 NO2 PM10
320200 无 锡 2008 12 18 103 曹 张0.072 0.074 0.156
320200 无 锡 2008 12 18 107 东 亭0.074 0.063 0.117
环保重点城市按日报方式传输监测数据;其他城市由各省站汇
总后按现有FTP 方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环保重点城市每天将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报送总站,其他城市每
月将数据上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次月10 日前(含10 日,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报送总站。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及“2008 年中
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
县和县级市。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
选测项目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
种离子浓度。
已开展选测项目的城市继续开展所选项目的监测,尚未具备选测
项目监测能力的城市在“2008 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
境监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所有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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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
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每月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月报数据于次月10 日前(含10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
上月监测数据,4 月、7 月、10 月的5 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三、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受沙尘天气影响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3 个监测点位,见《关
于印发2009 年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总站气字〔2009〕48 号)。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2 项,为PM10 和TSP;有条件的监测站点同时开展能见
度、风速、风向、大气压和激光雷达监测。
3.监测时间
具备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能力的站点,每年1~6 月连续监测,
其他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其他站点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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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
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和方式
具备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能力的站点,通过互联网向总站实时
报送数据。
其他站点按照《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
报送说明》(总站气字〔2009〕48 号)的要求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沙尘天气发生的第二天10:00 之前报送发生日7:00~第二天
7:00 的数据。
四、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1.监测范围
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
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相关规定执行。
3.数据报送方式
通过VPN 网络将连续监测数据直接报送总站。
4.实时数据发布
2010 年年底实现总站通过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系统发布
所有联网子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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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地表水759 个国控监测断面。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
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
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和水位等指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和叶绿素a 三项指标。
目标考核断面监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项目。
3.监测时间
每月1~10 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 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有关环境监测站每月20 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
监测部门报送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
部门审核后,于25 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
送总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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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限要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
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现有100 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10 年新增的国家水质自动
监测站。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
有机碳、总氮、总磷、叶绿素a、生物毒性和VOCs。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
4:00、8:00、12:00、16:00 和20:00 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 小
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
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环
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
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
12:00 之前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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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界河监测(环保部已下发监测方案)
八、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重点城市的410 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表1 的基本项目(23 项,COD 除外)、表2 的补充项目
(5 项)和表3 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 项),共63 项(若有改动以
环境保护部文件为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
准》(GB/T 14848-1993)中23 项,见《关于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
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一次
109 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
一次39 项全分析。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不能独立完成表3 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 项)
和每年一次109 项全分析,应向总站报送说明材料。
3.监测时间
(1)月报
各环境监测站于每月上旬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
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2)全分析
每年6~7 月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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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1)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有关环境监测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报送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
审核后,于每月20 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
将数据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 月
15 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总站,评
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FTP 服务器(IP 地址:11.200.0.101)各省相
应目录下。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
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 为
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
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九、“三湖一库”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三峡库区和太湖、巢湖、滇池(简称“三湖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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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三峡库区82 个支流监测断面,太湖21 个湖体监测点位
和26 个环湖河流监测断面,巢湖12 个湖体监测点位,滇池10 个湖
体监测点位,具体内容见《关于开展2009 年“三湖一库”藻类预警
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生字〔2009〕88 号)。
2.监测指标
(1)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预警监测: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
总磷、石油类、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
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流速。
应急跟踪监测: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
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流速。
(2)“三湖”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湖体:水温、透明度、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
氮、总磷、叶绿素a、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环湖河流: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
总磷。
3.监测时间和频次
(1)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10 月,每月1~10 日开展1 次预警监测,填写三峡库区水华
预警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1~12 月,每月至少开展三次巡查,上、中、下旬至少各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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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随时对辖
区内水华进行应急跟踪监测,同时记录现场情况,填写三峡库区水
华应急监测记录表。
具体内容见《关于印发“2008 年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
监测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08〕18 号)。
(2)“三湖”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4 月1 日~8 月31 日开展预警和应急监测。
太湖:每日对3 个饮用水源地进行监测;每周(周一至周三)
对21 个湖体点位和26 个环湖河流断面进行监测。
巢湖:隔日对12 个湖体点位进行监测,即1 次/2 日。根据蓝藻
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监测和应急跟踪监测。
滇池:每周(周一至周三)对10 个湖体点位进行监测。根据蓝
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监测和应急跟踪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
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
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评价报送方式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营
养状况评价执行《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
站生字〔2001〕090 号)。
各有关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结果采用地表水水质月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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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方式,通过PSTN 访问总站服务器,将需要传输的文件传输至本省
藻类监测文件夹,文件命名方式按照总站生字〔2009〕88 号文件执行。
(1)日报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在监测次日9:00 以前向总站报送太湖3 个
饮用水源地前日监测数据以及监测结果报告。
(2)周报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和云南省环境监测中
心站在每周一下午14:00 以前向总站报送太湖21 个湖体点位和26 个
环湖河流断面、滇池10 个湖体点位的监测数据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3)月报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每月22 日前向
总站分别报送三峡库区重庆段65 个断面、湖北段17 个断面监测数
据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4)快报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监测次日9:00 前向总站报送巢湖12
个点位的前日监测数据以及监测结果报告。另外,各有关环境监测
中心(站)应根据各自监测范围内藻类发生情况,开展加密监测和
应急跟踪监测,及时编写快报并报送总站。
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近岸海域301 个国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 25 —
(1)每期必测17 项,包括:水温、悬浮物、盐度、pH、溶解
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
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六价铬。
(2)全项监测: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
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不具备苯并芘分析条件的,
不分析苯并芘)。
3.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2~3 次监测(至少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442-2008》和《全国近岸
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试行)》(总站海字
〔2007〕152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通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数据库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6 月20 日和12 月20 日前将审核后的
数据报送总站服务器。
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监控企业名单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9 年国家重点监控企
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 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
开始按新名单执行。
— 26 —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
通知》(国发〔2007〕36 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
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
〔2007〕181 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
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
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
均流速等。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
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
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中表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
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 和表2 的19 项为必测项目,表
3 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 重点减排环
— 27 —
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
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
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
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
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
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
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
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 次,总监测次
数不少于4 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
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
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
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 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
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
— 28 —
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
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
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
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
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GB/T 16157-1996 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
靠近,不能从CEMS 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
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
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
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
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 29 —
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
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
11 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 日止。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
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 到6 次,在一
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
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 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
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
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
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
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
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 对数据(可选取同时
间段手工和自动5 分钟平均值为1 个数据对),颗粒物、烟气流速、
烟温至少获取3 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各省级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级监测站国控重点污
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
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1)地市级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
— 30 —
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负责监测数据质量。
(2)省级环境监测站
承担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
设备比对监测。
承担辖区内地市级监测站开展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环境监测
数据质量监督”部分)、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
质控考核。
(3)总站
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组
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定期调度监测任务执行情况。组织跨省区的监
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提高监测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监测质量检查与现场抽测的方案另行制定。
8.监测结果报告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
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
季度第三个月的25 日前报送总站污染源室电子信箱,wry@cnemc.cn。
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2)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
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
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
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
— 31 —
各省级监测站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向总站报送上个季
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
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各省级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
次年1 月底前上报总站。
(3)由于明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十
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
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分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4)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监测项目
以遥感监测为主,辅助以地面核查。遥感影像以Landsat5 TM
数据和环境卫星A、B 星数据为主,其他遥感数据(如中巴资源卫星
CCD, HR)为补充。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项目为6 大类、26 项,其
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数据、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COD、固体
废物排放量等。
3.监测时间
1 月至12 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遥感影像筛选(1 月~2 月);
— 32 —
技术培训和遥感影像分发(3 月~4 月);
各省解译遥感影像及完成野外核查(4 月~8 月);
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9 月~10 月);
各省报送数据及编写生态环境评价报告(10 月~11 月);
编写全国生态环境评价报告(12 月)。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各省报送的数据包括:
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
数据图层有两层,分别为ld2009 和dt09-08(2008 年~2009 年变化
图层)。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
数据分两层,2009 年以县为单元的解译数据和2008 年~2009 年动
态变化数据;数据命名采用ld+县代码,动态变化采用dt+县代码。
以景和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数据格式:img 格式;以景为
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path 号+ row 号+2009+接收时间+432.img;
以县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行政代码.img。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地面核查数据为excel 格式,
核查报告为word 格式。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二氧化硫和固
体废物排放量。报送单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打印稿和电子报告。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 33 —
各省10 月~11 月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
十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总站受委托承担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工作。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参加所辖区域和必要的跨省监测任务,
并参加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
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由总站每季度下
发具体季度工作计划。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四、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一)饮用水源地水质、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选择6 个村庄。其中,2009 年3
个“以奖促治”村庄为必选村庄。
2.监测项目
(1)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 中的基本项目28 项(除COD 以外的项目)。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中23 项,见《关于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
(2)地表水
— 34 —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 中的基本项目28 项(除COD 以外的项目)。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4.监测频次
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二)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选择6 个村庄。其中,2009 年3
个“以奖促治”村庄为必选村庄。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共3 项。
3.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
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4.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两次,5 月份和10 月份各一次。
手工监测:在5 月份和10 月份各选连续的5 天,每天于10:00
和16:00 进行小时监测。
自动监测:在监测月份各连续选5 天,每天连续监测。
(三)土壤监测
— 35 —
1.监测范围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选择6 个村庄。其中,2009 年3
个“以奖促治”村庄为必选村庄。
2.背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和重点区域现场调查,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
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总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
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及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
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用量;有机肥施用量等。
污染源影响情况:主要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分布,污灌历史,主
要污染物污染渠道及排放量等。
3.布点和采样
以村为单元,菜地布设3 个监测点位,基本农田布设3 个监测
点位,居民聚集区布设3 个点位,选择两类重点污染场地各布设3
个监测点位,共计监测15 个点位。
重点污染场地种类包括:
(1)村庄地域内厂矿企业周边土壤;
(2)村庄地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
(3)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4)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点周围的土壤;
(5)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
— 36 —
(6)其他怀疑有污染的土壤。
采集0~20 cm 表层土壤。在1m2 内5 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
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4.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性质: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
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类:各地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监测3-5 种主要
有机氯农药。
5.监测频次
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6.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
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
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三)。
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评价依据;在《土
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外的污染物,参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
术规定》(环发〔2008〕39 号)评价。
7.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
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
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 37 —
8.质量保证
(1)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测全程的各项操作技术
和质量控制规范完备。
(2)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前处理记录、分析记录、数据
处理、报告等归档记录齐全。
(3)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全程序采取质控措施,如采取密码平
行样、标准样、空白试验等措施。
(4)建立样品档案,保证每个样品都可以进行再现性的样品复测。
(四)报告报送时间
12 月1 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部门向总站报送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联系人:赵晓军,电话:010-84943209)。
十五、农村空气自动监测试点
1.点位布设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 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
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内容
SO2、NO2和PM103 项。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
要求执行。
— 38 —
5.数据报送方式
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
十六、国家空气背景值监测
1.点位布设
根据我国的地理、气候分布特征,“2008 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
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14 个国家空气背景值监测站,
包括福建武夷山、山东长岛、青海高原站、内蒙古呼伦贝尔、湖北
神农架、四川海螺沟、海南五指山、吉林长白山、广东南岭、云南
丽江、新疆阿勒泰、西藏那木措、湖南衡山、山西庞泉沟。
2.监测内容
SO2、NO2、CO、O3、PM10、PM2.5。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
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
十七、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1.试点单位
31 个温室气体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石家庄、郑州、济南、南京、乌鲁木齐、沈阳、长春、哈尔滨、银
— 39 —
川、呼和浩特、广州、昆明、兰州、成都、拉萨、武汉、合肥、南
昌、杭州、福州、太原、长沙、西安、西宁、贵阳、南宁和海口。
4 个温室气体区域代表站,分别为福建武夷山、山东长岛站、青
海高原站、内蒙古呼伦贝尔站。
2.监测内容
CO2、CH4,N2O(仅山东长岛站、青海高原站、内蒙古呼伦贝尔站测)。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
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数据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十八、臭氧试点监测
1.试点单位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省、青岛和沈阳。
2.监测内容
O3、NO、NO2、NOX、CO、PM10,PM1(仅上海和天津测)。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 40 —
5.数据报送方式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7〕489 号《关于开展空气中臭氧
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总站气字〔2007〕201 号《关于开展臭氧监
测试点监测重点城市从2008 年起试行报送臭氧监测数据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各试点单位向总站报送臭氧小时数据。
十九、灰霾试点监测
1.试点单位
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灰霾天气发生的典型地区选择有
条件的天津、重庆、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宁波7 个城市进行
监测试点工作,每个城市选择2 个监测点位。
在广东省和江苏省区域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开展灰霾影响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试点工作。
在无偿援助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选择福建武夷山、云南丽江和
山东长岛3 个大气背景站开展灰霾影响大气背景值的监测试点工作。
2.监测项目
常规项目:气象参数(风、温、湿、压、降水)、NO2 和NO、SO2、
PM10、PM2.5 和O3。
根据条件开展CO、能见度、太阳辐射、VOCs、PM10/PM2.5组分(EC、
OC、离子和金属)和碳黑等项目监测。
3.监测方法和频次
以自动监测为主,辅以实验室分析。
4.质量保证
— 41 —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7 月15 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次年的1 月15 日前报送上年数据。
二十、地表水自动站VOCs 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2008 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
设的8 个国家地表水VOCs 自动监测试点断面。
2.监测项目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
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
烯、氯苯、乙苯、对-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4-
二氯苯、1,2-二氯苯等18 项。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
4:00、8:00、12:00、16:00 和20:00 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 小
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
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及
《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周开展一次比对工作(以总站通知为准),同时每天查看自动
— 42 —
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第三部分 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二十一、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参加单位
重庆、西安、珠海和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
2.监测项目
降水监测、干沉降监测、内陆水监测、植被衰变监测。
3.监测频次
降水监测:24 小时自动采样监测;
干沉降监测:连续自动监测;
内陆水监测:每年4 次;
植被衰变监测:每年1 次。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酸
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
要求执行。
4.数据报送时间和方式
2011 年2 月底前,各城市将2010 年数据传送至总站FTP 服务器。
— 43 —
二十二、中日韩东北亚空气污染物长距离传输监测
1.参加单位
大连和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
1)空气:SO2、NO2 和PM103 项。
2)酸雨:pH、电导率、离子浓度。
加密监测项目
1)SO2、NO2 和PM10、O3、气象参数;
2)TSP、PM10、PM2.5 实验室组分分析。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常规监测项目
1)空气每天24 小时连续监测,报送日均值。
2)酸雨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
采样监测周期。
加密监测项目
1)每年开展两次,每次持续10 天。以“第12 届中日韩LTP 项
目专家工作组会议”共同商定的时间为准。
2)SO2、NO2和PM10、O3、气象参数为24 小时自动连续监测,报
送小时监测数据;
3)TSP、PM10、PM2.5 每日膜采样一次。
4.质量保证
— 44 —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二十三、中俄界河联合监测(另行安排)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二十四、全国水质监测能力验证
1.范围
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对象为承担国家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
2.内容
1-3 项水质监测项目(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3.方式
由总站发放统一样品,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4.时间
上半年发放样品,11 月底前完成测试及报告。
二十五、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
1.范围
开展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在全国选取4-8 个省级环境监测
中心(站)。
2.内容
10-15 个水质监测项目。
3.方式
总站组织成立专家组,发放盲样,并进行现场检查。
— 45 —
二十六、地表水国控断面核查监测
1.抽测范围
主要选择滇池、巢湖、黑龙江、松花江、珠江流域地表水国控
断面作为重点抽测范围。
2.抽测项目
2~4 项常规指标(具体项目待定)。
3.抽测时间
与地表水国控断面的例行监测时间同步。
4.抽测方式
总站派人员并组织省站到地市级环境监测站进行抽测,以现场
抽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
1.抽测范围
20 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抽测项目
pH、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3.抽测方法
管理检查依据2007 年发布的《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
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 号),检查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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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检查管理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日常质控措施
实施情况。
仪器稳定性和数据准确性考核采用不同仪器测试和测试质控样
等多种方式。
(1)在自动监测仪器分析实际样品的同时采集水样回实验室测
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氮,将结果进行比对;
(2)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在现场与pH 和DO 自动监测仪器的测
试结果进行比对。
二十八、饮用水源地核查监测
由总站组织和相关地方站配合实施。重点水源地、争议性点位,
由总站现场组织抽测。所抽测的水源地,如地方站不具备109 项监
测能力,由总站负责测试。
1.监测范围
采用随机选取和重点点位指定的原则,确定10 个环保重点城市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随机抽取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
目24 项、补充项目5 项与特定项目35 项的测定。重点关注争议性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109 项全分析或选测特征项目。
3.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参照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2)。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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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一同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样品分析测试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标准
方法采取适当的质控措施。
4.监测时间
11 月前完成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
二十九、近岸海域水质核查监测
1.站点选择
现场抽测:现场抽测范围为舟山站负责的东海30 个点位,由总
站承担采样和测定。
质控检查:舟山站负责组织对渤海东站、南海东站分站开展监
测检查,总站至少参加一个分站的检查工作。
渤海东站、渤海西站、黄海分站、南海东站、海峡分站和海南
省站分别对本区域内的一个市站进行检查,总站、舟山站和部分分
站至少参加二个分(省)站对城市站的检查工作。
2.现场抽测项目和质控检查内容
现场抽测项目:30 个点位测定pH,5 个点位测定CODMn,3~5 个
点位测定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包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
质控检查内容:根据《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监测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检查技术规定(暂行)》要求检查,填写检查表。
3.现场抽测比对方法
按照《近岸海域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08)执行。
4.时间安排
现场抽测和质控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在6~10 月份,其中现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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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时间具体安排在7~9 月份(根据监测时间确定)。
三十、噪声核查监测
1.抽测城市
拟定20 个城市。
2.抽测项目
抽测项目分为三类,即: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
声监测、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每城市根据情况抽测一到两类项目。
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 个区域网格开展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 条道路开展监测,侧重城市主干道。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2 个点位(某类功能区)开展
24 小时噪声监测。
3.抽测方式
总站派人进行抽测,省级站予以协助。
抽测时间结合各监测站开展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城市区域噪声
监测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的例行监测时间。
4、时间安排
计划上下半年各完成10 个城市的抽测工作,具体时间由总站与
相关省市监测站协商确定,原则上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噪
声监测的抽测工作应与地方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同时开展,不另行组
织专门监测。
三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
1.抽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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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10%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
污染源可抽测一个排放口。
2.抽测项目
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3.抽测方式
现场抽测与质控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测可采取同步比对监测和
达标率验证监测等方式,质控检查包括检查全程序的监测质控措施、
监测报告等。
4.任务分工
省站抽测辖区内10%的国控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共抽测2 次。
对于抽测的国控企业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
同时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
总站参与其中60 家的抽测工作。另总站组织对省站承担监督监
测任务的20 家装机容量大于30 万千瓦火电厂的抽测工作。
5.数据报送
各省站于2010 年12 月底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
控抽测报告》并附抽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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