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流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记者问
8月17日,国务院以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后环境保护部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
记者:我国已有一部《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何国家还要再专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吴晓青:我国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环评法》关于规划环评的规定审查主体还不够明确,审查程序还不够具体,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够清晰,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评之间的强制性制约机制还不够有力,这些都制约了规划环评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记者:与《环评法》相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
吴晓青:《条例》在《环评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实施细则,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如明确了规划环评“客观、公开、公正”的三原则;规定了评价的三方面内容,即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细化了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及编制方式、公众参与、实施程序等;明确了专项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程序和效力;确立了“区域限批”等责任追究和约束性制度等等。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程序,落实了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规划环评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利于促进规划环评制度的落实,发挥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和控制不良环境影响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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