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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就陈水扁所涉“机要费”贪腐案等四项弊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水扁无期徒刑。这是2008年11月11日,台湾检方特侦组声请收押陈水扁时,戴上手铐的陈水扁走出特侦组的场景(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新华网台北9月11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11日下午就陈水扁所涉“机要费”贪腐案等多起弊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陈水扁贪污、洗钱、受贿、伪造公文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
台北地院裁定,陈水扁因在“机要费”贪腐案中犯贪污、伪造公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洗钱案中犯洗钱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龙潭购地弊案中犯受贿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法院同时依贪污、伪造公文等7项罪名,判处陈水扁妻子吴淑珍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依洗钱罪分别判处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儿媳黄睿靓2年6个月有期徒刑和1年8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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