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问题出现在发展进程中,就应该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们始终坚持《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为它既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水平的差异,又是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完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尤为艰巨,这些国家不应该也不可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超出其责任和能力的措施。这一点尤其要特别强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深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提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2006年中国政府制定了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其确定的节能目标是到2010年单位能耗比2005年下降20%,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2007年6月4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发布。“国家方案”涵盖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等多个方面,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职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2007年11月,英国正式公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框架确定减排目标的国家,该法案为今后50年英国应对气候变化规定了具体计划和目标。此外,美国、德国、苏格兰、新西兰、孟加拉等国家也在探索通过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青海、黑龙江、四川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其中《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已进入征求意见的阶段,这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应当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国内协调的体制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三是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四是明确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五是明确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六是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政策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七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我国已有的研究工作布局、内容和前瞻性等不足以支撑现在和将来复杂的国际谈判,应扣紧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双重目标,实事求是安排部署,扎扎实实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实力,提高中国科学和技术界在国际气候变化科学领域的话语权。
(作者系中科院寒旱所冰冻圈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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