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后,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已建成运转。新华社记者 李 健摄
环保部门限期整改,企业提前1个月通过摘牌验收并补交排污费
针对违规排污的情况,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目前已经依法整改。9月13日,在合肥市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内,记者看到,投资400多万元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始调试运营,排污口也安装了污水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改进了对废水的加碱方式,安装了PH自动检测仪,提高监测密度。
5月28日,合肥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恢复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罚款10万元,征收超标排污费。6月14日,安徽省环保局、监察厅将该企业列为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第二批省级挂牌督办企业,要求其立即停产整治,依法予以最高罚款,补交自投产起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经合肥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恢复试生产,并限2007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通过验收。6月27日,合肥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责令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
据介绍,该企业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企业后,合肥市环保局加大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按照处理意见一一落实,按期完成整改工作。7月,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的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共计70752元和10万元罚款,其总排污水处理站已经建成调试,厂区内的其余污水均已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7月28日,该企业正式通过了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的摘牌验收。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某些地方“土政策”成外企环境违法的保护伞
除了个别跨国公司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甚至刻意逃避环保责任,一些地方出台的“土政策”成为企业环境违法的保护伞,这也是一些外资企业环境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开发区有了《条例》这样一把“尚方宝剑”,环境执法人员要进入园区对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就很困难。
“我们的环保监管手段本来就不太充分,而企业因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很难做到自觉守法,‘土政策’让环境执法的成本更高了。”任隆江告诉记者,环保监管过程中,地方“土政策”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非常大,不仅影响环境监管作用的发挥,也让企业产生错觉,以为他们可以在这个保护伞下非法排污。
“个别外资企业暴露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环保总局的高度重视,虽然目前还没有针对外资企业的环境检查计划,但是加强监管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共识。”任隆江说,“不管是国内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触犯哪一条,按哪一条处罚,我们对企业的监管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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