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10月施行,50种情形将挨罚
央企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可能面临被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处罚。
国资委昨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详细列举了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50种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时,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金(奖金)、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的经济处罚,以及解聘或者开除等处分。而企业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还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资产损失的认定方面,《办法》规定即使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对于离任人员的追究也同样可以进行,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三种处罚方式
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并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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