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红最终的走向,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完全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操作,国家按照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来收取应得的股利与股息等,那则不是一个比例那么简单的划分了。
“央企的分红,最终还要以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要求,实现国家的‘股东’利益。”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国资收益属于国家的比例终于得到明确。相隔一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预算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在“收”与“支”的相互作用下,对于央企,未来收益划拨将如何呈现,已经成为当下最大的疑问。
10%的标准是从低
《办法》和《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将以国有企业“股东”的身份获取收益。
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办社会职能等历史包袱沉重,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了向企业收缴利润,以促进其改革和发展。目前国企的发展势头良好,统计显示,2003年~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2003年,只有6户中央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到了2006年增加到了16户,总计增加10户。
“国有企业不仅获得了很好的发展,而且有充足的利润,是该向国家这个资产管理的代表上缴利润了。”王朝才评价到,“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兼顾到企业的继续发展,不能给企业造成过多的负担。”
对《办法》中规定主要垄断行业10%的利润上缴比例,王朝才解释到,这是按照“从低”的标准,不给企业增加过多的负担,以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自己的技术革新与发展。此外,行业的界限也是按照垄断与非垄断进行划分,像烟草、石油等上缴10%比例的企业不仅处于垄断地位,而且利润丰厚,因此要多上缴一部分。
国资委的数据显示,国有企业2003年至2006年的实现利润分别是3767亿元、6056亿元、7616亿元和8891亿元;今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5558.5亿元,同比增长34.1%。
业内分析师认为,上缴10%的收益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
对于第二类中非竞争企业中的钢铁、运输、贸易等国有企业,则是考虑他们自身的发展需要,参与国际竞争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技术改革,规定为5%,对于第三类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是属于国家必须扶持的行业,因此仍旧给予暂免的待遇。
未来以“股利”形式分红
对于《意见》中的预算支出,财政部表示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前者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科技投入、安全等需要安排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财政部同时表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即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要合理、适度,既要考虑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也要考虑国有企业的自身改革和发展。
因此,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与资金需求是行业划分的主要依据,在今后的变化中也会以此为参照。
在今后的时间里,国企利润上缴比例是否会有进一步的变化?河北国资委一位领导层官员认为,在短时期内是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办法》的执行需要一段稳定期。但在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国企的改革需要、国资委和财政部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不排除有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
国资委研究院宏观战略研究部部长程伟则表示,试点第一年重在建立机制,建设风险的防范体制,过多关注比例的意义不大。
对于目前行业以及比例划分的合理性,王朝才认为,这只是暂时的规定,国企分红最终的走向,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完全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规范化操作,国家按照自己在企业中的投资份额来收取应得的股利与股息等,那则不是一个比例那么简单的划分了。
他强调,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国家作为投资者理应收取投资收益,《企业法》中规定国有企业应依法缴纳利润,而且《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程伟表示,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钱收上来如何用好,如何将国资委从监督主体变成投资决策主体,都是国资委面临的最大挑战。
“完全按照股份制企业分红的模式更利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更能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身份,获得相应的受益这个原则”王朝才说。(本报记者周丽敏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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