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修订 应试者违纪将究刑责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8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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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这是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今天(14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社会形象。为此,实施办法特别增加了上述规定。
对于应试人员违法考试纪律的行为,实施办法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达到了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也补充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与2001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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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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