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此外,在城市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同步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
据悉,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由此,每名农村小学生可减负160元,初中生可减负235元;县镇小学生可减负190元,县镇初中生可减负265元。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另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定了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原则,以前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县(市、区),出现补助数小于原实际杂费收入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还将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记者 仝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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