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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备案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造林施工和检查验收,没有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原因说明并由原设计单位或机构变更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报请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作业设计,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将退耕还林任务、责任、补助政策落实到户。
第三十一条 作业设计应纳入技术档案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各执一份,以备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作业设计实施细则,报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5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