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解答
中央财政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问题
问: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从今年开始由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企业在国外常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展会撤展、被高额索取专利费、海关扣押、被提起“337条款”调查等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较低,国外专利拥有量少、缺乏核心技术,不懂得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对自身加以有效保护;二是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较高,申请人不仅要支付官方收取的费用,还要承担高额专利代理费(律师费),一些有技术而缺少资金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申请国外专利望而却步。这造成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量较少。以2008年数据来看,我国PCT申请量为6089项,排世界第六位。但仅是排在第一位美国(53521项)的11%,第二位日本(28774项)的21%,第三位德国(18427项)的33%。由此可以得出,我国PCT申请量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它需要政府发挥导向作用,从激励机制、扶持政策等方面加以创新,引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向国外申请专利。
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本国申请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进入世界前列,对外专利申请大幅度增加的近五年战略目标;以及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的战略措施。这充分说明增加我国国外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9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开拓国际市场。这些都离不开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境外取得专利权的有力支撑。
经过多年来的反复论证,中央财政于今年设立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实际负担的形式,积极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激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内申请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全面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
问:通知中指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9月份印发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助的对象为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事业单位为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为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法人。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发生期间规定为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以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PCT申请国际受理局提出,然后按照程序再指定进入外国国家(地区);二是按照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地区)提出。
目前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限定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申请的国际受理局,是目前专利合作条约(PCT)141个成员国中,具有国际检索资格的15个国家之一,从现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制度看,在审核的配套措施上如对可专利性的判断方面、保密的审查方面等更有保障。今后,随着向国外申请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政策也会进一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