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国产原创项目为核心的、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创意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提升海淀区创意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行动计划》(修订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海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条 为规范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则及监管验收。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海淀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行动计划》为指导,重点支持海淀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海淀区内创意产业基地、集聚区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孵化体系建设。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创意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确定创意产业专项设置方案。
第六条 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费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海淀区的企事业单位,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申请单位在单位资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都具备较好的基础,确保项目的执行能力。
3. 企业遵纪守法,诚实信用。
4. 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并受理申请单位的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明确说明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符合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可以申请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材料,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一般采取集中办理的办法,原则上一年一次,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遇特殊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酌情随时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一个事项,申请单位每年只能提起一次申请。符合多个申请条件的,可以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后,采取综合专家评审会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会审议形成最终方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有关委、办、局建立沟通机制,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专项资金资助方案、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企业提供的帐户上。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方式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和分期拨付相结合,对于重点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较小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分期拨付的项目,第二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直接支付申请书、项目验收报告转到海淀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10日内将项目二期支持资金拨付申请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资金补助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并应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必要的跟踪评价体系,对企业使用本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依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接受资金补助单位必须签定项目合同,合同到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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