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二)科技中介机构为海淀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需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在资金申请、评审、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取得的专项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或受托机构对扶持的中介机构和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享有办公用房补贴的,如出现房屋转让或者转租、出租、重复申报补贴等现象的,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传真:010-88828310
网址:www.chinagate.cn
E-MAIL:chinese@chinagat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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