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9日专电(记者江国成)记者29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今年起,将其审批外国政府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根据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的通知,委托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
上述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通知还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备案。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通知强调,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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