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对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发出公告,确定南京、武汉、广州等63个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大陆港口(港区),公告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公告表示,运力投放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合理安排运力。未经特别许可,外国航运公司及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经个案特别许可,临时经营两岸间单航次贸易货物运输的外国航运公司及外国籍船舶,保持原有航行模式不变。
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大陆港口(港区)名单如下(共计63个):
丹东、大连、营口、唐山、锦州、秦皇岛、天津、黄骅、威海、烟台、龙口、岚山、日照、青岛、连云港、大丰、上海、宁波、舟山、台州、嘉兴、温州、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汕头、潮州、惠州、蛇口、盐田、赤湾、妈湾、虎门、广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钦州、海口、三亚、洋浦等48个海港,以及太仓、南通、张家港、江阴、扬州、常熟、常州、泰州、镇江、南京、芜湖、马鞍山、九江、武汉、城陵矶等15个河港。
另外,公告表示,台湾方面直航港口为11个,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莲、麦寮、布袋(先采专案方式办理)等6个港口,以及金门料罗、水头、马祖福澳、白沙、澎湖马公等5个“小三通”港口。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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